添加时间:2016-04-03
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分别由字母组合“VOLVO”或字母“VOLVO”及简单的线条式图形组成,原商评委作出裁定,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加上“VOLVO”中的字母“L”并不发音,且均无固定含义,意为“滚滚向前”,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VOLVO”,瑞典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沃尔沃公司)与之展开了一场商标权无效宣告纷争,当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时,对文字商标一般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3个角度来考虑,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表达了该公司深刻的企业内涵和产品特点;同时,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也列出了例外情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而引证商标并未经过沃尔沃公司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
诉争商标由字母“VOVO”构成,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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